《美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论据。《美国商法典》的正式评述在解释什么才是证券账户时指出,证券账户是一项双方合意的安排,在该安排下,中介人负有将客户作为有权行使由金融资产构成的权利之人的义务,因此,某个机构和某个人关于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安排是否构成证券账户,取决于该机构是否负有义务把这个人作为有权行使由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权利之人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并不负有把对方作为有权行使证券权益的人的义务,那么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有关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许多种安排不在“证券账户”的定义之内。它还举例指出,证券账户不适用于银行和存款人、普通信托的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类关系不属于金融资产的持有人有义务承认相对人有权以行使证券权益的方式行使由金融资产构成的权利的关系。其最后总结性的指出,决定某项安排是否构成证券账户的主要因素是由中介人持有证券、客户行使证券权益是否符合双方安排的当事人的预期。[47]
其三,从法律后果上讲,中介人对证券账户的借记与贷记等操作具有证券权利变动的法律效力。用我们的语言来描述,中介人对证券账户的记载在法律上是证券权利的表彰方式,记载的变更具有证券权属得丧变更的公示公信效力,类似于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权利的表征效力。
综上,明确了识别中介人的关键在于证券账户、而识别证券账户的关键在于QFII与境外投资者的内部安排后,下面具体考察QFII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安排和法律地位。
首先,QFII自身是一个独立的商业机构和法律实体。我国的规定至少罗列了九类QFII: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48]目前实践中的QFII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比如比尔·盖茨-美林达基金)、大学等。[49]
其次, QFII与境外投资者的关系是丰富的,可能是委托投资、资产管理或者信托的交易安排。总结来说,依据QFII对境外投资者资产是否有管理权,这些交易安排有如下种类。
1.QFII对境外投资者的资产没有管理权
类型1:经纪业务。QFII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经纪业务,其纯粹是境外投资者的一个投资管道,境外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需要通过QFII向我国国内的A股市场下单。[50]比如,香港恒生银行是一家拥有证券、资产管理、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的综合性银行,在2004年5月获得我国证监会批准获得我国证券市场的QFII资格后,同年向境外投资者推出了“恒生A股投资服务”。这项服务是让境外投资者可直接通过恒生银行的专人接听热线,下单买卖在深圳及上海两地上市的A股和可转换债券。[51]这样,恒生银行在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方面相当于是一个“投资管道”,同时在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存管和交易结算方面承担中介人的职能。
2.QFII对境外投资者的资产有管理权
依照QFII对境外投资者资产管理权的来源,QFII与境外投资者的关系进一步可以区分为:
类型2:资产管理服务。QFII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是资产管理合同,境外投资者将资金交给QFII做投资管理,按照双方约定,境外投资者分享这笔资金在A股市场的投资收益。
类型3:基金。这可能是QFII与境外投资者之间采取的最常见模式了。QFII以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名义,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募集成立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离岸基金。比如,2005年11月,富通银行在获批增加QFII投资额度3亿美金后,即在海外募集获批额度内的资金,采取的形式就是在卢森堡注册成立了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扬子基金”。[52]此外,日本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设立了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开放式基金,境外投资者通过购买其发行的基金份额而间接分享A股投资的收益。[53]
类型4:为自己利益的独立机构投资者。这类QFII自身往往并没有代表任何其它投资者,自身就是实际投资者。这样的QFII有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等。
如上对QFII的四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同个QFII会在自身的投资额度内,与境外投资者同时发生不同类型的投资关系。比如,瑞士银行在获得QFII投资资格和外汇额度后,为境外投资者同时提供三种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服务与途径:其一,境外投资者直接利用QFII作为代理与投资管道,投资于我国的A股市场;第二种投资我国A股市场的服务是购买它的投资产品;第三种途径是购买它管理的专门投资我国A股市场的基金。[54]瑞士银行等QFII在境外投资者的跨境证券投资中,重合了多种身份。
如前所述,判断QFII是否为境外投资者的中介人,最重要的是要从实质上看QFII和境外投资者之间的安排是否使得前者负有合同或者法定的义务把后者作为有权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在QFII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后面三种安排类型中,QFII自己行使投资管理权,并无让境外投资者行使证券权利的意思。有的时候,不论证券投资的实际盈亏,境外投资者都会享有一定的收益。在跨境证券持有和登记结算方面,后三种类型的QFII自身就是证券持有金字塔的终端。
只有第一种“证券经纪类”QFII,也就是当QFII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没有管理权时,其才是境外投资者在跨境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证券持有中介人。因为在这种情形下,QFII和境外投资者的安排预期是后者自身投资于我国的A股市场,只是通过QFII管道来持有证券资产及行使权利。
(四)QFII不同法律地位的不同后果
在QFII投资中国A股市场而形成的从最顶端的中证登公司、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QFII到境外投资者的跨境证券持有链条中,QFII的地位有两种情形:第一种QFII是证券持有链条上的终端,证券持有链条不涉及境外投资者或实际投资者;第二种QFII是境外投资者的中介人,后者才是证券持有链条的终端。这两种不同地位的QFII会带来至少三个不同的跨国法律后果。
1.境外投资者的资产权益性质不同
第一种QFII的情形下,境外投资者的财产权利要依据它与QFII的安排或约定。大致说来,境外投资者对QFII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其财产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依据
信托法、基金投资法等。而在第二种QFII的情形下,《公约》以及代表性国家的法律目标是希望境外投资者通过中介人的权利行使,如同其自己直接持有的情形下一样顺利,将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权利界定为“证券权益”(比如美国法),或者是沿用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一些大陆法国家)。[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