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侵权不确定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与一般侵权不同,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往往是侵权后果得以形成的媒介。在环境侵权中,其原因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并使其权益受到危害,而是首先作用于环境要素,然后再通过环境要素作用于受害人。由此可见,“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它是以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由于这些不同性质的中间环节的介入,使得环境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过程复杂化,同时也使得这种致害行为本身和致害方式以及致害过程对决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环境的组成要素和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并加之环境各组成要素之间往往发生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复杂多样的交互作用,因此侵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变得纷繁复杂,并最终导致环境侵权不确定性的产生。从发生机制来看,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人类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结果,是某些人为活动直接侵害环境而后又由恶化的环境所引发的。“正因为环境侵害状态具有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导致了加害原因行为与侵害过程、损害程度、损害内容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不确定性是环境侵权的典型特征。据《新华字典》词条,不确定性是指“对未来事件或行为结果不能加以精确预见的状态。产生不确定性的根据在于信息不完全。不确定性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经济行为中,它使人的经济行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 存在于人类世界之外的自然环境,兼有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以及人文价值的多重属性,而环境侵权的不确定性则正是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对人类环境行为的最终结果不能加以精确预见的状态。归根结底,环境侵权的不确定性源自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属性,是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用的过程中因其不完全理性行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后果。环境侵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可概括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环境侵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不确定纵观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整个历史进程,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各种行为活动无时无刻不与其外界的自然环境发生着物质与能量的交互流动。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同时人的发展进化又是不断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人类的吃、穿、住、用、行等等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客观的外部环境。并且随着人类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程度与依赖程度都在不断加强。上述两者之间在一定限度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这种对立统一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最终形成环境问题--引发环境侵权的不利后果。环境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环境侵权结果是否发生,取决于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能否以科学的价值观念指导自身的行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