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的失效,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政府失灵”的必然结果: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政府在产业信息的拥有上并不比企业更有优势,而决策信息的匮乏必然导致政府对产业发展不可能事先做出完美的规划,在产业发展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并且没有现成的国内外产业政策经验借鉴时尤其如此;政府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还面临着公正性方面的质疑,管制领域中发生的“管制俘获”同样可能发生在产业结构调整领域。但是,在笔者看来,产业结构调整的失效与我国产业政策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产业政策的制订、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等产业政策反思、纠错机制有着更直接的关联。2009年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与《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如出一辙,并没有对此前已经失效的政策措施作任何调整,就是明证。这种过度扩张同时又缺乏有效反思机制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空间,损害产业的活力和创新机能。当然,产业政策实现上的障碍并不足以导致此项政府干预措施被完全否定。美国经济学者丹尼·罗德里克认为:“看待产业政策的正确方法是把它视为一个发现过程--一个企业和政府共同发现潜在的成本和机会并参与战略合作的过程。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理解产业政策,许多反对产业政策的传统观点将会失去它们的支撑力量。例如,关于政府没有能力事先挑选最终获胜者的典型论调将变得无关紧要……与此类似的是,政府部门必须与私人部门保持距离从而使腐败和寻租最小化的传统观点也开始失效”。[10]因此,对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在内的产业政策的讨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其存废,而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和选择其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准确界定和选择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孤立地看,可以从成本、收益等方面去考虑。但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与竞争政策等其他公共政策处在复杂的交互作用之中,因此,产业政策措施的取舍和合理化还需要结合产业政策对其他公共政策的溢出效果综合衡量。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现状看,以下调整措施或调整时的价值考量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影响巨大。
(一)产业重组
产业重组是我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使用最频繁的手段之一。例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10余年来一直重点扶持我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这三家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2008年组织了电信产业的全行业重组;2009年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也要求“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一般说来,产业重组是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强度的重大行动,需要企业根据成本变化并结合经济情势等多种因素进行衡量和作出决断。政府“商业判断”能力上的不足和利益、风险承担的“局外人”身份都将导致其主导的产业重组可能是无效率或扭曲市场机制的等代价高昂的行动。同时,政府主导产业重组,也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