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
叶卫平
【摘要】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一项有连续性并且体系化的公共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过于扩张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与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发生诸多碰撞。当前,协调产业结构调整与
反垄断法实施的关系必须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必须一体化适用
反垄断法。同时,应该尽快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关键词】
反垄断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政策竞争政策
【全文】
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实施之年,也是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之年。为应对危机,我国政府不仅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还在2009年陆续推出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一系列产业结构调整因应措施。政府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行动是否会影响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性?反垄断法应该如何评价和回应产业结构调整行动?更为根本的是,我国应当如何在竞争政策优先还是产业政策优先这两种不同质的经济组织方式之间进行取舍?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概念内涵、作用机理与制度困境
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只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行动中的冰山一角。1986年,当“产业政策”一词正式出现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时,就是在产业结构调整意义上使用的。[1]此后,产业结构调整成为我国公共政策领域出现频次很高的一个词汇。例如,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至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类似于“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表达共计14处。1989年《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1994年《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和2005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将产业结构调整措施进一步制度化和系统化。其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产业结构调整的概念内涵是极其扩张性的,不仅包含了如何审时度势,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应有之义,也包含了产业组织、产业布局、产业技术政策乃至外贸政策等相关内容。产业结构调整俨然成为我国产业政策的核心和中国式产业政策的代名词。在以维护自由市场竞争为使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对这一深度干预市场的公共政策的作用机理和制度功能进行反思是非常必要的。
以2009年《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为例,为解决汽车产业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自主开发能力薄弱、消费政策不完善”以及国际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国内汽车“全行业产销负增长”等问题,《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采取了减征乘用车购置税、开展汽车下乡、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汽车企业重组政策、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等10余项措施。其中,减税、增贷、清理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等措施都是从汽车消费角度,通过市场需求规模的变化促进汽车产业发展;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则是从市场供给角度通过资金的投入推动技术进步,进而推动产业发展;完善汽车企业重组政策则是通过提高企业规模和产业集中度推动汽车产业结构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