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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名称商标的法律属性

  (1)名著名称对于知识内容性的商品或服务,其注册权应当赋予长期使用该名称并使之获得第二含义而获得商标显著性的主体;

  (2)名著名称尽管可被特定主体有限地独占,但是他人在文化生活中对名称的正当使用不受注册人干涉;

  (3)名著故事本身处于公有领域,其他主体只要对名称稍加修改就可以设计出不相冲突的商标。比如“水浒传战记”和“水浒英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商标,除非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极为知名而消费者被后一商标所误导。


  

  三、在他人未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主体将名著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抢注”商标抢注[9]的法律含义是主体的未注册知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其后果是使主体的在先商标使用权得不到注册保护。应当明确,只有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商标抢注才能够成立:(1)商标为非注册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在先使用人未将该商标寻求注册保护;(3)注册人在选用商标时未付出劳动,仅仅将他人商标进行注册;(4)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会遭受损害。


  

  在遭质疑的名著名称注册为游戏商标的事件中,我们会发现并不存在所谓的在先权利人,这是因为诸如《红楼梦》之类的名著名称在被选定为商标之前处于公有领域,没有任何人可以天然对之享有在先权利。真正有权主张商标遭抢注的主体,应当是在先商标使用人。如果在先使用人并不存在,根据通行于各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名著名称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注册保护。


  

  正如有人在“女书”文字被外国企业注册为化妆品商标时所分析的,“即使某种属的老祖宗源头为你所有,但这并不表明这一种属的使用权和商标注册权就法定归你所有??一句话,莫总指责他人抢注,还是先反省自身为何不先于他人而抢注吧。”[10]在公有资产的商标选择方面,任何人的机会都是公平的。与其一味地埋怨他人抢注,不如冷静清醒地多去想想自己如何确立权利。


  

  四、名著名称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问题当我们以平和的心态检视各国的商业实践时,我们会发现以名著名称作为商标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中国为例,与中外名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比比皆是,不独包括四大名著名称商标,还包含与诸如《茶花女》、《蝴蝶夫人》、《神曲》、《百年孤独》、《红与黑》、《基督山伯爵》、《乱世佳人》、《苔丝》之类的西方名著名称相同近似的商标。这些名著名称难道不是西方文化的瑰宝和遗产?它们为什么能在中国合法地注册和使用呢?原因当然在于知识资产的公有性。根据版权基础理论,原则上,诸如名著名称等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资产可以自由地为商业主体选用作商标。作为一种例外,一些名著名称不能获得注册,比如名著本身形成或反映特定的历史时期,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中国《商标法》在第10条1款8项为这种例外情形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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