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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名称商标的法律属性

  

  (二)名著名称在非知识内容


  

  性的商品和服务上具有商标显著性,在知识内容性商品和服务上经过使用可以获得“第二含义”。商品和服务可以分为“知识内容性”和“非知识内容性”两种。当名著的名称使用于诸如书籍、电子游戏等可以记载知识内容的商品或服务时,它可能使得消费者联系到指定对象,因此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力,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应赋予垄断的效力。例如,一电视制作公司可以将名著的故事拍摄成电视或电影,冠以相同的名称,但无权制止其他企业使用相同的名称拍摄同样的名著故事。但是,无论《尼斯分类》,还是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大多属于“非知识内容性”的范畴,名著名称和这些商品服务没有任何固有关联,因此可以发挥显著性特征。


  

  名著的名称被用来指示知识内容性的图书和游戏类商品和服务时,若经过长期使用也可以获得第二含义。以游戏领域实际存在的“三国志”商标为例,日本光荣公司早已推出的“三国志”系列游戏软件多年以来为中国玩家所熟知,作为知名的未注册商标而实际存在,广大游戏玩家早已将“三国志”游戏软件和光荣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台湾智冠公司的“三国演义”[5]游戏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人妄加评述国内游戏产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并危言国内游戏将面临灭顶之灾[6]的时候,实际上恰恰缺乏对游戏领域的基本了解,也根本没有真正了解名著名称可作为游戏商标存在的事实基础。还有人在介绍外国学者商标区分为创造性商标、随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之后,认为四大名著的名称属于描述性商标,称市场上已经存在大量的“三国”类游戏,而消费者根本无法将“三国”与任何一个特定的公司联系起来,只能确认人物和故事情节与“三国”有关,也就是说同样不可能具备“获得显著性”[7]。这一分析显然十分武断,只要翻看国内游戏类的杂志和书籍就不难得出诸如“三国志”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的结论。


  

  (三)名著名称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保护。


  

  名著名称在内容性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显著性虽然较弱,但只要与其他文字要素相组合,其与名著名称产生了根本区别,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力。结合了名著名称与其他文字的商标严格说来已经不再是名著名称,当然不存在对指定商品的描述性问题。以网易公司的“大话西游”游戏为例,结合了“大话”和“西游”文字的商标蕴涵着丰富的含义。由于本身来源于西游故事,它可以使人们自然联想到《西游记》名著,也并不会将两者相混同。同样,“三国志战记”的显著性特征也体现在两部分的组合之上,人们由商标就能想象到战场英雄的雄姿,更进一步猜测、认知和把握游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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