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与超人格主义结盟对民法的影响

  

  对“主客二分”的重新阐述,至少在目前看来,不能用主体扩张来解决,因为会导致整个民法内容的修改,技术上很难办到。笔者认为,可以将主客体概念主领的民法领域缩小,在人与非自然物如(土地、房屋等)的关系领域仍强调主客体概念,而在人与自然关系领域淡化主客体绝然分立的概念。自然虽在民法上仍为客体,但在必要时,可使它获得主体待遇。


  

  这种观念在历史上可觅得踪迹。早在罗马法时代,代表家族的家父被视为唯一的法律主体。由于后来战争的需要,参战的平民和家族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被人可享有特定权利,具有部分主体性。[14]这意味着,虽然这些平民被定位为客体,但是并不妨碍其在某些时候可以跨越主客的鸿沟,享有主体才享有的某些特定权利。这种灵活的立法的态度可以称之为“法律现实主义”。美国法律实践中在这方面有不少例子。在考索诉克罗福德案中,法庭认为:人的伙伴类动物,应该被看作有超过一半财产的法律地位。法庭废弃先例,并认为宠物不仅仅是一个无生命的物,它接受爱,回报爱。宠物不仅仅是财产,这是因为动物是富有感觉、情感和爱的生命,不仅仅是物。美国普林斯顿市的三位居民将一只名叫“波”的狗推上法庭,因为“波”常欺负人家的狗,最后经陪审团2天的审判,“波”才无罪释放。马萨诸塞周的一只猫将死去的84岁的老妪西达·戴顿的尸体吃掉后,法院判定猫死刑。[15]在这些案例中,动物都是利益冲突的一方,和人一样,是冲突解决的直接关系体,因而,法院并不受所谓概念的困扰,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将动物临时设定为主体,解决了争议。试想,若坚持动物的客体地位,法院面对这种争议,就会无从下手,陷入困惑。


  

  上文所述的判例表现了英美法中的法律实用主义态度:当现有的实在法不能提供任何指导和参考意见的情形下,法官可顺从自然正义和理性的要求,从事物的性质本身出发,创制能完满的处理问题的新规则。[16]这种思路体现了一种法思想,即法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它摒除了法律僵化性的弊端,对于民法处理相关问题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律是以追求正义为目标的,对人的尊重和人类社会的和谐是人类正义的内涵,而对每种生命的尊重和各种生命之间和谐的秩序是自然正义的应有之义,后者包纳了前者,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作为法律的构架部分,法律概念应该服从于这种价值观,适时做出改变。但是,基础概念,如“主客二分”的改变会引起法律稳定性的颠覆,而这种颠覆可能滋生不正义--秩序因法律的巨变而无从维护。这似乎是一个悖论。淡化这种基础概念,缩小概念的影响力范围,不要人为夸大概念的不可变性,勇敢地在法律实践中进行有计划、有的放矢的试验,在维护法律稳定性和避免法律制度僵化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法律制度会在这样的试验中成长起来。当我们的法律制度足够成熟时,动物乃至自然就能在其中自然而然地寻找到属于他们的正确位置。


  

  四、结语


  

  “正义”和“秩序”是民法所追求的目标。超人格主义的主流化赋予了这两个词新的含义:人域与他域之间的和谐、平等、安全。民法的改革应该追随这种变化。我们正处于过去和未来之间,法律的变化必须巧妙的将过去和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当法律开始与超人格主义结盟,带有深深的人类沙文主义的“主客二分法”,在未来的某一天会成为历史,但是,变成历史的过程是漫长的,对它的重新审视将是我们创造历史的第一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