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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超人格主义结盟对民法的影响

  

  综上所述,使动物成为主体,在理论上,逻辑和价值导向都没有错。但是,法律技术的不成熟,以及发展中必然的局限性、发展前景的不明朗,堵塞了动物的主体之路。


  

  三、弥合主客二分的鸿沟


  

  如上文所分析,若让动物停留在客体位置,立法技术上易行,但理念的指导意义不足;如果使动物成为主体,理念的价值导向是值得采纳的,但在实际立法层面又有难以逾越的障碍。可见,这两种方案均有缺陷,“理念”和“技术”不能很好的结合,不足以形成能够良好运行的法律制度,民法对超人格主义的回应陷入困境。这种困境促使笔者回归对民法本身的思考:是什么造成了对动物定位的尴尬局面呢?依笔者之见,主客体泾渭分明,作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它的局限性是问题的根源。


  

  (一)主客二分的局限性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一个复合体,包括平等、自由、安全、公共利益等;法律要维护的秩序也是多元的,包括人域秩序和人际秩序。要平衡好这两种秩序的关系,使之共荣,法律价值的每一个要素就必须放置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它们能够共存,达到一个动态平衡,而不能极端地追崇某一个要素。然而,依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主客二分的民法制度架构,作为民法“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产物,具有极端的人域特色。它关注人,忽略和蔑视除人之外的事物,是人类维护人域秩序,驾驭自然的工具。主客二分是法律偏倚人域的明证,代表着人域制度和人际制度的失衡。人际秩序在这个制度架构下没有立足之地,人际秩序中除人之外的另一极--自然,若想被接纳为该制度架构下的主体,毫无疑问会受到该制度的强烈排斥,因而,框限在主客二分架构中提高自然的地位问题,努力往往是徒劳的。笔者认为,要实现客体获得主体的待遇,就必须以一种开放灵活的观念来看待和利用“主客二分法”,在一定程度上消融主客体极端对立的传统观念。


  

  (二)超越局限性初探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其弊端突出表现为“时滞”问题,即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法律总是求稳不求变。相较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更凸现出这一保守主义倾向,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以制定法(如民法典)为根基,概念是构成这种法律的骨架,每一个概念都有其严格的定义和界限。概念,特别是一些基础性概念,一旦被写入法典,就必须稳定下来,不能轻易改变,否则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整个法律的不稳定。以人为本的“主客二分”是民法中的一种最基础和古老的概念现象,统领整个民法,因而立法者不敢轻易对此概念的内涵进行改造,这在客观上,造成民法在面对新的法律现象时,顿足不前。这种现象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述:概念的专横乃是产生大量不正义现象的根源。[13]概念,作为法律的元素,是为正义和秩序服务的,概念是正义的仆人。岂能反仆为主,让概念压倒正义,让法律在面对新的正义需要时因为困于概念的确定性而牺牲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当“主客二分”这个概念现象压制我们所追求的新的正义观--社会正义和自然正义相结合,应该“将其视为可以重新阐述和可以加以限制的临时假定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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