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动物视为特殊客体,技术上简单可行,但在理念上却不合理,这种技术合理性和理念合理性的分道扬镳致使提高动物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在设计和实施中不能到达到预想的效果。
(二)主体之路
1.动物主体论
迄今为止,所有的法律都是围绕主体展开的,简言之,都是主体构成性的。在法律中,主体这个概念代表着“世间万物的尺度”,立于最高的价值位阶上。成为主体,意味着获得权利,获得被绝对保护的资格,这也是一些学者主张动物应该获得主体地位的动机所在。论述动物应获得主体地位,大体上有两条思路,即主体扩张的历史之路与人域法和人际同构法并重之路。
2.评述
将动物的法律地位提升到主体,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命题。笔者认为,动物主体论的理论是由其完满的逻辑结构和积极意义的。首先,万物皆有灵性,动物有兽性的一面,也有人性的一面,黑猩猩群居的社会结构,狗的忠诚,马戏团猴子对自由的渴望,都在人类自身身上找得到影子;而人,也具有摆脱不了的动物性,在动物行为学中,人被称为“裸猿”。[12]正如恩格斯所言:“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决定人永远无法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在于摆脱的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在程度上的差异。”因此,所谓人性,并不能成为人类标榜自己的主体地位,将别的生灵当作客体任意利用支配的借口。第二,人类已经对自身的这种狭隘、自私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物种的灭绝、自然资源的匮乏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警钟,迫使人类对现代性问题进行反思,不再将眼光停留在处理人类内部纠纷的人域法的建构上,而转向主张“自然的成员皆为主体”的人域法,重视对自然,对其他生灵的保护。第三,法律主体制度的工具价值应该超越其理念价值,既然主体范围能向非生命体扩张(如法人),如果制度手段成熟,主体向其他生命体扩张的道路不应该被堵住。
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技术并不能跟上法律理念的脚步。技术的不成熟,再加上难以找寻制度发展的突破口,要实现动物乃至其他生命体成为制度中的主体,可能性极低。其一,主客体二分是各种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的制度构架根基,客体多属于人类的财产,而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社会得以有序运行的基础,若动物上升为独立的主体,就不能再成为人类的附属品,而拥有与人类对等的权利义务要求,而人类的法律制度怎样应对这种变化?更进一步,动物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以后,与动物成为主体的原因项类似,其他非生命体也具有进入主体范围的可能性,这样一来,主体的扩张之路还有尽头么?停止的界限在哪呢?什么都成为了主体,客体还会有什么呢?失去了客体,人类怎样进一步发展呢?为了尊重生命这个理念,人类失去了给养源,作茧自缚,造成自身的危机,这种危机要怎样去解决呢?这都是在“主客二分”的法律制度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其二,人类使法人成为独立的主体,其原因之一正是因为法人不具有生命,它是人类拟制的产物,在人类的掌控范围之内,主体制度的工具性非常纯粹,人类可以任意灵活的设计该主体制度,不受除“人类中心主义”之外其他伦理思想的审视,法人制度归根结底是个人主义,与人类社会长期主导的伦理道德没有冲突;但动物就不同了,动物是生命,是不同于人的生命,动物主体论的指导思想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这就意味着使动物成为主体并不是考虑到了主体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是出于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的理念,主体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此似乎并不重要。将动物推上主体地位,不是因为要创造一种实用法律制度,而是因为膜拜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这种膜拜像一顶紧箍咒,使人类在设计这种主体制度时无法伸开拳脚,受限于调和人类与非人类两种主体的利益冲突,人类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不知所措,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准备好应对这种局面。这种局面已经超出了人类现有的对法律的掌控和驾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