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与超人格主义结盟对民法的影响

  

  3.民法的架构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典》,从某种程度而言,民法的体例结构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人”与“自然”截然相对立的“主客二分”.罗马法将整个法律体系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其中,人法和物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身份及其相互关系,通过物法解决人对物之支配、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展至《德国民法典》,“人”、“物”、“法律行为”成为民法的三大在最上位的概念,各类权利体系日臻完备,以债权、物权为核心的民法权利体系得到最终确立。人为主体,物为客体,主体之间存在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对客体则是控制和被控制、支配和被支配的对立关系。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认为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民法的权利架构表述以下几个三个方面:主体自出生即享有的先验性权利,表现为民法上的人格权理论;主体对自然的支配,表现为民法上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主体对他人某种特定行为所拥有之权利,表现为民法上之债权;此外,萨维尼认为基于性的差别与性的补充,人类形成婚姻关系,基于亲子关系、子女抚养及该种身份产生了继承关系,于是,物、债、亲属这三大关系,形成了哲学意味极为浓厚的民法体系。[3]


  

  4.小结


  

  民法的发展史是一部私权发展史,人的各种权利逐步得到了民法的重视、保护,而这种对私权保护的重视,是西方哲学中个人主义价值观主流地位的确立之结果。个人主义的含义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人相对于其他事物有着至高无尚的主体地位,是唯一的目的;第二,在人这个范畴内,个体的人相对于群体,具有更高的价值,个人的利益是凌驾于群体之上的,正所谓个人的存在是绝对的,而群体依赖于个体建构。正义在当时的哲学语境下表彰着个人主义。而正义正是法律的生命。这种哲学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最终表现为个人主义与法律的结盟,这种结盟,使个人成为以法律为维护工具的人类社会秩序共同体的轴心,成为这种秩序共同体推崇的实体。而每一种关于秩序实体的观念,都追求其推崇的实体的主体性[4],因此,个人成为了法律上的唯一主体,傲视他物。


  

  (二)环境法的崛起


  

  1.环境法产生的伦理基础


  

  随着人类对科技日臻娴熟的运用,对物质财富变本加厉的追求,自然界所承载的欲望越来越重。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无休止的索取,对环境毫无顾虑的控制和利用让自然界不堪重负,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环境问题接踵而至,自然秩序开始紊乱。这促使人类反思其长久以来对自然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背后的哲学伦理思想。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学界开始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转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探讨。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的一种狭隘、自私的观念,这种观念在过去几个世纪虽然对人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这种观念的主流化和绝对化,人类将不可避免地与大自然发生激烈的冲突,人类最终将会因为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而灭亡。[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