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企业破产了,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环境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从企业利益和保护公众权益的需要出发, 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制度,使损害补偿建立在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基础上。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其基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受侵害的权利能得到有效救济。正因为如此,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救济方法己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包括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赔偿或补偿基金等多种手段。
1.财务保证或担保财务保证或担保主要是指由潜在的环境侵权责任人(主要是污染性危险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提存金制度(或称寄存担保制度)和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或称公基金制度)等。 财务保证或担保还包括由政府或金融机构等第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证或担保。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类型。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环境责任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别法高度结合的产物。“ 这对于分化环境侵权人的风险,增加受害人受偿的可能性无疑是有效的。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即用”损还由社会来承担“的现代观念取代了”损害由发生之处来负责“的传统观念,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
3.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政府通过征收环境税、环境费等税费作为筹资方式设立损害补偿基金或者由致害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并由他们为主体组成民间的基金会,通过申请,符合相应条件者可以迅速、确实得到该基金补偿的一种救助方式。受害者不必证明谁是特定的加害人,也不必证明加害的可适用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获得赔偿。例如日本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其中规定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指定地区、暴露条件、指定疾病3个条件,只要满足条件就可获赔。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体现了现代福利国家国家权力广泛介入社会生活各个方而的特征。从这一点上来讲,该制度带有公法的性质,其依赖公权力强制征收、管理和运用赔偿基金。而且在无法确定加害人和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事实上必须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最终将这些赔偿转嫁给所有的被征收者承担,这使得传统的损害赔偿转化为损失分担的损害补偿,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安全体制,因为该制度虽然有行政权力的广泛介入,但从根本上说该制度仍以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基础,因此,该制度保留规定了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追偿权,所以该制度仍然属于对传统民事赔偿理论和制度的调整、补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