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人的情节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方各自分担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手段 “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方式。这一方式本身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一开始就是一个补充的手段,而不是一个一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白由裁量权。它针对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般责任规则的严格适用可能导致按一般社会道德观念看来是极不公平的结果。也就是说,它是对“严格法”、“刚性法”的一种矫正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责任原则要解决是不法损害所致损失的合理分配,即损失额的负担问题,而不是去确认责任。 在《尤士丁尼法学大纲》中,涉及准侵权行为中的衡平原则,从其立法的目的来看,它最终解决的问题是“额”而不是“罪”或“责”。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一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而产生;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生而得以保障和发展。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直接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取向和价值功能,也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事实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体现和追求公平的方式,它们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民事责任发生的各种情况,实现法律的目的,故根本没有必要在它们之外再规定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由于各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法律规定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只能就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探究其适用原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在侵权法中,应当肯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最一般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特殊侵权行为引伸出的过错推定原则(也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将这些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补充的、调整范围有限制的原则。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有关环境权益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在目前理论学界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样也有颇多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