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拜读邓子滨研究员《中国实质
刑法观批判》之后,我发现,实质
刑法观与形式
刑法观在某些方面既达成了共识,又产生了分歧。
1.实质
刑法观与形式
刑法观并非泾渭分明的,许多主张或者结论是实质
刑法观与形式
刑法观共有的,比如,二者都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与《
刑法》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不同的,都认为
刑法里规定的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有数额上的限制,否则,将不严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这是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邓子滨研究员惊叹:“就可能的、具体的结论而言,某位学者所持的观点可能更接近于他的对手,而不是号称与他同一战壕的战友。”
2.即使同属于实质论者,他们各自赞成什么,赞成到什么程度,也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真军警人员抢劫的,能否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刑情节?张明楷教授主张,如果将“冒充”理解为并列结构,冒充是假冒与充当,充当军警人员不以行为人假冒为前提,真军警抢劫属于充当军警抢劫,真军警抢劫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刘艳红教授则认为对真军警人员抢劫的合理量刑不是解释论所能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途径予以完善[②]。另外,刘艳红教授主张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张明楷教授则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