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The legal questions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victims’ study
刘文燕 高路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着救济途径单一、救济方式受限、救济请求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深刻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寻求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诉讼法律对策和实体法律对策,从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环境污染被害人多重诉讼角色的冲突、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选择的二难状态、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行政从属性限制,给出了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诉讼程序法律对策和实体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诉讼程序;实体法律;对策
【全文】
环境污染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到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并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自然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它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被害人。研究环境污染被害人的权利,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成为我国当今司法公正的又一新课题。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制度的内容决定,环境污染被害人只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诉求,再加之诉讼过程的时间消耗,经济负担的增加,诉讼请求的不易实现等因素,许多环境污染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寻求经济救济的法律现实日益显示出弊端和缺陷。正确认识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存在的主要弊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和对策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从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诉讼法律对策及实体法律对策三个方面加以研究,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创新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主张。
一、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环境污染被害人多重诉讼角色的冲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环境污染被害人必须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损害赔偿,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环境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资损失的赔偿问题。就环境污染被害人解决问题的性质看,是民事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由于这种赔偿是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相联系的,其成立以刑事诉讼的存在和原告的胜诉为前提。而刑事诉讼不仅仅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追究环境污染犯罪,而且还需要环境污染被害人亲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参与不是指环境污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仅仅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是指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进入到诉讼的全过程,通过诉讼过程的深刻体验达到维权的目的。环境污染被害人既要参加环境污染刑事诉讼,承担部分控诉职能;又要以证人身份作证,提供受损害的有力证据;还要在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对被告人进行求偿。这使环境污染被害人在顾及一种角色的同时难以兼顾其他诉讼角色,多重主体身份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