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胡月军
【全文】
张明楷教授于2009年12月在北大出版社推出了最新力作《罪刑法定与
刑法解释》,可以说,该书是其继《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后关于“罪刑法定的解释原理”。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波斯纳在其《法理学问题》中提及法律解释问题时有个精彩的比喻:一位排长在前进途中遇到了敌人的碉堡,请示连长,接到连长“前进”的指令后,信号中断,不知道应该是直接向敌人碉堡前进,还是从左边绕过去,对连长的口令进行解释成为排长率队前进的必然。由于成文法存在上述先天的诸多缺陷,使得法律规范常常处于不清楚、矛盾或没有相关规定的状态,而法官必须履行职责,不能拒绝裁判,此时的法官就如同上述比喻中的排长,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成为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正如梁启超先生早就指出的那样,法律解释的学术“禁之终不可得禁”也。
刑法同样如此。要想使一部刑法典明确到不需要解释的程度绝对是非愚即妄。
刑法解释对于
刑法犹如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成为可能。
刑法条文的适用过程就是
刑法解释过程,
刑法解释正是解释者心中充满正义理念,目光在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顾盼往返的过程。
罪与罪之间有的是对立关系,有的是交叉竞合关系。对立关系的罪之间可以探讨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交叉竞合关系的罪之间必须慎言界限,
刑法解释必须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富勒在《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中使用了一个着名的图书馆隐喻:“从具体个案到一个法律概念之间的过程,就像图书馆确定要摆放多少书架,每一种书架要摆放同类的书,而法官面临一个没有过先例的案件,就像图书管理员要决定把一本新书插在哪个书架里。有些书不会引起争议,比如《圣经》和《国富论》,有些书却不那么确定,比如《资本论》和《格列佛游记》。”同样,对立关系的罪之间定罪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交叉竞合关系的罪之间定罪时往往不那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