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 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因此建议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立法时应当删除这一违法性前提规定。
3.不可抗力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减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传统侵权民事责任中,一般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主要是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两个理论依据。不可抗力是人们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人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源于外来原因,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环境侵权中。主要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如果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和不存在客观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将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悖于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初衷。但在以下情况下,如果仍不能避免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被告则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其责任。不可抗力范围要仅指自然灾害,且加害人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建议也可以多采取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形式。一般认为恢复原状多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形,其实不然。环境污染恢复原状是可能的。英国泰晤士河19世纪时是有名的死河,河水发黑,鱼虾灭绝,甚至导致1849年霍乱的流行。经过治理到20世纪50年代时,泰晤士河慢慢恢复元气,目前河内有近50种鱼类。恢复原状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几种责任形式合并适用。
5.环境权应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环境权应在民法中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即环境人格权。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环境权,就是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在目前已有了深厚理论基础和众多现实案例了。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纷等等。 千呼万唤的环境权应该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作为不可替代的一种独立权利加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