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四、民法角度对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种类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即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没有赔偿。环境损害事实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划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现各分述如下:(1)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2)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4)环境损害的赔偿。环境损害是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的一种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后者具有“私权”损害之性质,而前者主要指环境被污染或破产,影响环境质量,损害了人们对优美舒适、安宁的环境追求的权利。一般而言,环境损害是对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结果,若仅仅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没有导致人身体或财产损失就不会产生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则只是排除危害和恢复原状这问题。


  

  (二)民法角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过去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视之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精神损害固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金钱却可以让受害者心灵获得部分安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3 月10 日正式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解释》显然适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确立,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失于狭窄,应予适当放宽。 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立法时明文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与必要的,在使用时要注意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