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抗诉事由“剥夺辩论权利”之理解

  
  综上所述,“剥夺辩论权”作为再审事由的一种,应当具备刚性的、具体的内容。刚性是指其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具体是指其具体适用程序要件事实和权利要件事实。因此,“剥夺辩论权”不应理解为剥夺了当事人法庭辩论的权利,也不应是指剥夺了当事人平等和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应当从我国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中,赋予此再审事由相应的操作性和生命力。

【作者简介】
鲁俊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注释】 作者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64-368页
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304-305页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216-235页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29-330页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74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