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多
李文斌
【全文】
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运用公告形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案件,占年审结离婚案件总数的64%,比对近三年来公告离婚案件数量变化特征,是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农村人口流动频繁,个别婚姻家庭观念淡薄的人长期不予家人联系,呈下落不明状态,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离婚;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假离婚而逃避法律责任。因为被告没有确切送达地址,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办理离婚案件,单纯在法律层面上考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公告形式的离婚案件给社会留下的隐患较多,应引起法律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关注。其主要弊端是:一、被告方诉讼权利难以保障,“被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告离婚案件中,程序性的应诉文书送达,实体性的裁判文书送达,在报纸上刊载公告或在被送达人原居地张贴公告,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就视为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法院就可以缺席开庭审判并缺席进行判决。由于被诉方并没有到庭,其答辩权、质证权、上诉权均无法实现。公告送达的被知晓,完全取决于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存在局限的,就会遭遇“被离婚”;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留下社会隐患,“再起诉”现象普通,消耗诉讼资源。离婚案件是一种连带诉讼,往往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处分问题,由于没有诉讼双方的庭辩对抗,子女抚养能力、家庭财产状况,特别是债务状况,法官只能就起诉一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断,故一件公告离婚案结案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争议依然存在,其纠纷会再进入诉讼程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再审理”现象在所难免;三、产生大量信访案件,且诉求不是法院能解决的。有些公告离婚案件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行使必要的诉讼权利,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接受,或要求上诉,但此时已经过了法律救济期限,或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另一方已经依法再婚,故信访诉请法院还其妻子,使信访诉求无法解决。个别公告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由于没有庭审的证据对抗,法采信到庭原告的证据作出裁判,公平性受到未到庭被告的质疑,从而引起新的子女抚养和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