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债务人自身以外的任何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都有可能代位承受债权并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的份额,所以债权人放弃任何一种担保,都可能对其他担保人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时,由于债务人与物保人合二为一,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就无法通过代位承受向其求偿,从而导致的分担的份额丧失,因此,其他担保人自然应当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同其道理,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同样会影响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份额的分担;对于人保,“债权人放弃保证也会使得物上保证人于债权人实行担保物权后无法代位行使债权人针对保证人的权利,进而造成物上保证人无法要求保证人分摊的局面。”[15]在采纳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后,债权人放弃物保或人保都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今后在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时,对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后果应当加以明确,具体而言,债权人放弃由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作者简介】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日]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M].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57
[日]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M].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111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p381
高圣平.混合担保之研究--以我国《
物权法》第
176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2008,(2):143-147.
[日]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M].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5-6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p381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下卷)[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363
高圣平.混合担保之研究--以我国《
物权法》第
176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2008,(2):143-147.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928
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p111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929
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p249
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Z].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 P三-12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对照表(2007年3月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条文)[R].台湾法学杂志.2007,(4):84-118.
程啸.保证合同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p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