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内涵与规范功能
民法典法人定义之解析与建议
徐振增
【摘要】法人定义涵纳了法人本质、团体性特征等重要理论问题,并具有标示立法政策、提供法人判断标准等规范功能。民法典应摒弃传统法人定义,修正发展“有机体说”作为法人本质理论,将法人“团体性”定位为“人与财产的有机结合体”,以“权利能力”揭示法人人格的伦理和法技术基础,并以新的法人定义确立在法人登记的同时辅之司法确认审查法人资格的新机制。
【关键词】定义;理论内涵;规范功能;新有机体说;团体性;权利能力
【全文】
在梁慧星和王利明教授各自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法人制度都采用了《民法通则》的法人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立法理由的阐述也简单归结为法人本质的立场选择问题。[1]法人定义同时作为法人基础理论和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涵纳了诸多理论问题,承担了重要的规范功能,但学界并未对之有深入认识,这反过来直接决定了如何定义法人及其科学合理性问题,进而关系到法人制度的整体构建。笔者不揣冒昧,就此对民法典中法人定义应有的理论内涵和规范功能进行解析,反思传统定义,修正、发展相关理论,并对法人定义作出新的尝试。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更深入的探讨。
一、法人定义之逻辑、功能与比较法分析
(一)逻辑分析:发掘理论内涵
在逻辑学中,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所谓内涵,是反映于概念中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涵盖了事物的本质与特征两个基本方面。[2]按照上述规则,对“法人”的定义,就是揭示法人特有属性和内在本质的逻辑方法。另外,从属加种差的定义规则之角度看,法人定义的意义在于,说明在民事主体或曰法律上“人”这一属概念下,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主体多元论的观点看,可能还有其它主体)的根本区别,即对“什么是法人”做出根本性解释。所以,法人定义应涵纳以下理论问题:首先,揭示法人本质,即法人能取得法律人格的根本原因,或曰从根本上回答“什么是法人”。法人本质是决定法人定义的最根本的理论问题。其次,揭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特征。概念的形成,是依照规范目的舍弃不重要特征而取其重要特征的过程。[3]法人制度是对人的结社行为做出的法律回应,在与自然人相比的特征中,“团体性”为学界所公认的法人专有特征,“法人者,团体人格也”。[4]最后,应说明法人同非法人团体组织的区别,人们的结社行为中只有那些达到法人要件者才能产生法人,法人定义应具有区分法律中的法人与客观社会中非法人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功能。这一点,就体现在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具体则表现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团体性”与“权利能力”在传统理论中一直被作为法人的特征,即法人的属性来看待。
(二)功能分析:剖析规范价值
“法律概念之功能,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行为,为贯彻其规范的功能,不仅不应忽略其规范目的,且应赋予规范使命,使其带有‘价值’……”。[5] “法人”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正是被负载了特定的规范价值--法律对个人结社、捐助财产等行为的根本规范目的,这种意旨首先就表现在立法者对“法人”一词所赋予的涵义上,所以法人定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体现和实现法人制度的规范价值。例如,其所涵纳的法人本质问题,就反映了国家对待个人结社自由,对待个人与团体关系的根本立场(详见下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