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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苏海生;艾婷


【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道路交通事频频出现,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如何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合理转移损失、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及时、合理、充分的救济,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得以实现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其立法思想体现了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到保护行人的显着变化。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进行细化,在保护受害人利益、分担肇事者责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鉴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滞后,以及法官对于法条解释中出现的不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办案法官难以适从,举步维艰。本文现就一些常见的问题作以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上只是法院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当区别对待。

  
  《交管法》中的“事故认定书”是从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展变化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掉了“责任”二字,事故认定与民事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于对交通故的行行政评价,是交管部门依据行政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认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内的因果关系评价;后者侧重的是民事赔偿,依照侵权行为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重心在于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是多种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两者在归责原则上、法律性质上均质上均有不同,交通事故主要功能体现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及其交警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上,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民法上责任的划分侧重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得更为周全功能在于衡平保护交通秩序、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等多个方面,即国家公共职能与民间保障职能。此二者的选择有时虽然在处理案件上会出职能与民间保障职能。但二者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仅凭处理结果的相同而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善意乘坐人没有事故责任,但善意相对人却因为过错得不到百分之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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