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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闻法制的诞生及其社会影响

  
  晚清新闻法制随意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晚清新闻法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禁载内容,没有规定禁载内容的具体标准和律例条文的解释机构,因此执法官吏只能依据自己对律文的理解来判定所载内容或行为是否合律,为擅断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增强了执行报律的随意性。此外,一些经常受到报馆评论指责的部门以及官员个人往往先罗织好罪名,指控报馆违律,直接咨请民政部和饬令地方督抚传令该管巡警官署从严惩处。民政部和地方督抚接到咨(饬)文后或传令该管巡警官署遵照执行(如1908年8月《江汉日报》案),或指令该管巡警官署详加调查,酌情处理(如1908年11月的北京《大同日报》和《北京日报》案)。[13]其实在晚清新闻法制的实施过程中,任意罗织罪名残害新闻人士、摧残新闻事业的现象比比皆是。[14]

【作者简介】
穆中杰(1974-),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校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学和立法学。
【注释】 陈昌凤著:《中国新闻传播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02页。
《光绪朝东华录》(四),光绪廿四年六月,总第4143—4144页。
《光绪朝东华录》(四),光绪廿四年六月,总第4155页。
《寄簃文存》卷一,《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9月版。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晚清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2页。
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
《北京报界全体公禀民政部沥陈艰难情形恳请设法维持》,载《时报》1907年10月29日。
《资政院记事》,载《大公报》1911年1月9日。
《警局第一次与报界研究警政》,载《大公报》1908年3月3日。
屈永华:《宪政视野中的清末报刊与报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晚清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2页。
戈公振著:《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31页。
参见王学珍:《清末报律的实施》,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
崔明武编著:《新闻传播法》,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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