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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闻法制的诞生及其社会影响

  
  晚清新闻法制的社会价值

  
  晚清新闻法制的出台既是晚清政府对新闻报刊属性的重新认识与新闻业发展的结果,又是清末修律运动中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对于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国来说,它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晚清新闻法制提高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地位。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推动民主与宪政发展的重要条件,又是衡量民主与宪政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基于“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行之枢纽”[6]的认识,晚清新闻法制诞生以后,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以承认和提高。比如,在新闻法制颁布后,批准进行司法审判时为记者添设专席,[7]允许新闻记者参加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8]有些地方记者还获得特殊待遇,如广东巡警总局特邀记者每周一次列席巡官会议,以谋求“民间之信任”和“报界之监督”。[9]这与此前新闻从业者的“文人之末路”的社会地位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晚清新闻法制改善了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但是新闻自由度的反映,而且还是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皇帝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控制者,新闻媒体、教育等思想传播手段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属物,是进行封建统治的工具。晚清新闻法制诞生以后,新闻从业者的报刊创办自由权、新闻采访自由权、报刊传递自由权和报道评论自由权等权利得到确认和保障,从而使新闻媒体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逐渐不再从属于政府,成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第四种力量”。在政府内部,也出现了自觉防止报刊为政府所控制的声音。

  
  晚清新闻法制减轻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清兵入关以后,继受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文化专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大兴文字狱,把体现反专制、反满的思想和言论视为“异端”,称其为“邪说”、“邪言”或者“妖书“、“妖言”,对其处罚主要体现在《大清律例》中的“造妖书妖言”条中。与明以前王朝不同的是,清朝将该罪列入“十恶”之中,处以重刑。可见,封建统治者对言论违法行为处罚极为严厉。在晚清新闻法制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为主要防范措施,以刑事制裁为辅助措施,只有“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才依照刑律治罪。“在实践中,《大清报律》颁行以后,尽管以暴力推翻满清统治的言论比比皆是,但处以刑罚的案件很少,并且量刑也不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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