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新闻法制的诞生及其社会影响
穆中杰
【摘要】晚清新闻法制在戊戌变法时期开始酝酿制定,新政时期正式形成,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价值。它不仅提高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地位,而且改善了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还减轻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最终促进了近代报业的快速发展。但囿于时代限制,晚清新闻法制具有强烈的封建色彩和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在执法时随意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
【关键词】新闻法制;法制现代化;新闻业
【全文】
晚清新闻法制是国人办报热潮兴起的必然要求,是清末修律的重要部分,与清末宪政运动息息相通。本文拟就晚清新闻法制的创设过程以及它的社会影响作出探讨。
晚清新闻法制的艰难创设
晚清新闻法制建设是从戊戌变法运动开始的,随着近代新闻业的发展而逐步创制的。它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戊戌变法时期新闻法制的萌芽。中国近代新闻业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在戊戌变法之前,由于报刊尚未形成威胁晚清政府统治的社会力量,以及晚清政府对外国人的惧怕,因此晚清政府很少干预当时的办报办刊活动。戊戌变法期间,全国兴起了第一次国人办报的高潮。与此前国人办报相比,维新时期“报刊宗旨、内容主要为近代的政治变革服务,报刊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1]直接威胁到晚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因此,在其创办的《官书局报》的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不准议论时政,不准臧否人物,专译外国之事”,开始限制官报言论。1898年7月,工部尚书孙家鼐在议复是否将《时务报》改为《时务官报》时,提出针对报馆的三条官报章程,对报馆主笔、刊载内容、开办经费进行限制,进一步扩充了对官报言论的限制。光绪帝认为孙家鼐“所拟章程三条,均尚周妥,着照所请,将《时务报》改为官报,派康有为督办其事,所出之报,随时呈进”。[2]光绪帝的批复,使孙家鼐提出的三条官报章程具有了法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标志着近代新闻法制的萌芽。
针对这三条官报章程,为保障维新派报刊的出版和言论发挥,限制不利于变法的言论,1898年8月,康有为提出采译各国报律,交孙家鼐进呈御览。孙家鼐认为该事可行,便上折光绪帝。同日,康有为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直接提出在翻译西方各国报律的基础上制定中国报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当日,光绪帝批准二人奏折,对制定中国报律发出上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3]不久,维新运动失败,由康有为草拟的中国报律胎死腹中,但“报律”一词为官方文件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