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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同时,监护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也不能满足《物权法》关于抵押担保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银行与监护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都应当写明贷款用途,该贷款用途一定与被监护人没有任何厉害关系,显然不符合抵押担保善意取得的法律精神。银行在明知担保财产是未成年人所有,其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亦不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银行在接受担保时非处于善意状态,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行为是有损未成年人利益的,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银行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当然,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到了未成年人的名下而已,其父母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对于已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只有该未成年人才是唯一合法所有权人。除为该未成年人利益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权益。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接受财产,只有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无需其监护人同意,其法律效力自始确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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