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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未成年人财产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姚启建


【全文】
  
  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信贷业务中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存单等财产提供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李某夫妇于2007年出资以其未成年的儿子千千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千千名下。2009年。李某夫妇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千千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李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判决抵押无效。银行不能享有房产优先受偿权。

  
  在银行信贷业务实践中,经常接受咨询与此类似的问题,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能否质押等,有咨询人认为未成年的财产实际上的其父母出资购买或存入银行的,可以用来作为担保。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视域予以厘清。

  
  二、法律风险分析

  
  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即使已经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或办理担保登记,但仍然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以未成年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担保,该行为纯粹只为未成年人设定义务,没有丝毫权利可言,不符合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监护人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行为没有正当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监护人的利益,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担保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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