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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

  
  3、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合同解除权属于解除权,而形成权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超过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就消灭。对此,我国大陆合同法95条仅仅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①约定期间;②法定期间;③没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的,应当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行使。由于我国大陆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期间,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大陆司法中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于其他合同,由于欠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类推该司法解释:在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时,在对方当事人催告时,合同解除权应在3个内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消灭。

  
  五、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即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无论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核心所在。依据我国大陆合同法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对此,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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