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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

  
  (二)、契约解除权的含义、特征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具备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时,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仅凭一定的行为即可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权利。这定义不仅仅适合我国大陆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也适用于其他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解除权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只有在合同生效成立之后才谈得上合同的解除,否则该权利便失去了存续的基础。

  
  2、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权意单方行为消灭合同关系,无须辅助行为和共同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该权利即可行使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受相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但该权利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3、合同解除权以最终消灭合同关系为最终目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最直接后果是合同关系消灭,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从合同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重新获得“当事人自由”和“处分自由”。

  
  (三)、合同解除权不同于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合同的协议解除共同构筑了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解除制度,两者均致使合同关系的最终消灭。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单方行为,而合同协议解除则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解除权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有一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即可使适合同关系最终消灭;而合同协议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新合同取代旧的合同关系。

  
  2、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仅仅最终消灭旧的合同关系,并产生约定或法定的法律后果;而合同协议解除则以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旧的合同关系消灭为后果。

  
  二、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对一事物依据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同的分类,而对事物的分类则会加深我们事物的认识。依据我国大陆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解除权可以有以下分类:

  
  1、依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又称意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之后约定一方或双方于特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法定解除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享有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私法自治原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条款,并且该条款具有优先力,所以约定解除具有对抗法定解除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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