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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


程远省


【摘要】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然而由于这些规定原则性强,以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争议不断,并影响了该权利功能的发挥。笔者从合同解除权的含义、本质属性着手,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细致的分类,明确了该权利应当如何行使,并着重论述了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力,以新清算说为理论基础,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权行使产生的合同效力消灭、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合同消灭;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全文】
  
  一、引言

  
  合同严守原则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反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大陆合同法)第8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革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当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各种情况的发生变化正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失衡,合同原有目的也难以实现,继续维持履行合同已失去原有的意义。鉴于此种状况,为维护合同之公平正义原则,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以允许当事人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然而我国大陆合同法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中止中第93条至第97条比较集中地原则地规定了一般合同解除权,由于该规定原则性强,又缺少和其他章节的协调,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的争议不断。

  
  二、何谓合同解除权

  
  (一)、合同解除权的历史渊源

  
  “契约解除,乃废弃契约之制度。在罗马法,认为契约严守,故不承认此制度,惟就买卖得附加‘于一定期间内,不支付价金者,则契约解除。’之条款,只所谓的失约条款是也。法民将此办法予以扩张,认为在双重契约,当事人不履行契约,即等于解除契约之默示(一一八四),于是契约解除制度乃告成立;但仍未脱离解除条件的范畴。德民,始将契约解除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使于裁判之外得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为止(三四九条)。瑞士(一0七条以下)、日民(五四0条以下)皆设有契约解除之规定。”[1]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伴随着合同解除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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