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本质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是善意的民事主体,那么其具有合法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自由公知技术的可得利益,并且具有通过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在先专利的可得利益。上述可得利益属于基础民法理论中的“善意第三人可得利益”,应当加以保护。可以说,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正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得以设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这种可得利益。


  

  四、制度外延的解读


  

  下面针对两种主要的情形,探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善意第三人可得利益的保护,从而探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制度外延。


  

  (一)自由公知技术的情形


  

  自由公知技术是已经公知并且没有处于任何人拥有有效地专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之下的公知技术。由于自由公知技术属于社会公众的共有财产,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自由使用,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干预他人使用自由公知技术,并且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将自由公知技术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自由公知技术而言,在被控侵权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其具有通过检索等方式,合法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自由公知技术的可得利益。这种可得利益理应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在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自由公知技术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系基于上述可得利益,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在先公开专利的情形


  

  对于在先公开的专利而言,在被控侵权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其具有通过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在先专利的可得利益,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制度价值就在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这种可得利益。对于申请日位于该在先专利的公开日之后的专利权而言,该专利权的行使剥夺了被控侵权人的上述可得利益。也就是说,对于申请日位于该在先专利的公开日之后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使得被控侵权人可得利益得以丧失,使得被控侵权人无法通过获得在先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在先专利。基于上述原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具有适用的法律价值,亦即,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保障自身享有的上述可得利益。


  

  对于在先公开的技术方案承载着其他合法民事权利的情况,与上述在先公开的专利情况相同,在被控侵权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同样存在通过适当的方式合法使用在先技术方案的可得利益,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保障自身享有的上述可得利益。


  

  (三)与无效制度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