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0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作者简介】
赵晓荣,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 。
【注释】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页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童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郑尚元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黎建飞主编:《
劳动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