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是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
朱萍
【全文】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如果挽救失足少年始终是少年审判工作的使命。自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在少年审判制度上不断改革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审判制度。庭前社会社会调查制度便是其中一项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都做了规定。但上述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且操作性不强,致使该制度贯彻不力、使用率低,各地法院做法也是千差万别。
一、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1、从源头上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以便更好的完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青少年犯罪既有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庭前社会调查的作用在于通过对青少年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情况的调查,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并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准改过自新的着眼点,也为判决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
2、在少年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利益。在离婚、抚养费、收养纠纷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不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只注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因可能与自己的利益冲突,或与自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注意收集或有意隐瞒,而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又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少年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仅仅在法庭上聆听诉讼双方的陈述,还应设身处地,深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中,通过充分探知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据此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而这些涉及未成年当事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生理特点、其本人意愿、其父母自身状况等因素的获取必需通过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