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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

  

  其二,为公共利益而对土地所有权人施加限制。在罗马社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定对所有权人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禁止在城市内焚烧尸体。在《十二表法》第十表中有一个规则,禁止在城市内焚烧尸体和埋葬尸体。[20]即使在城外火化尸体,也必须距建筑至少60步远。


  

  其次,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涉及不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时,《十二表法》即已经规定在建筑物之间应当留出5步的距离。至公元4世纪、5世纪时,罗马法中有关该问题的规定更加缜密。这主要归功于一些开明且重视法律的皇帝,例如芝诺皇帝曾经发出谕令强调:”我们的宪令(constitutio)规定,要进行建筑的人应当在自己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之间留出12步距离。“[21]按照这个规定,某人从事建筑活动,无论是对房屋进行加高,或是在房屋上建造观景的窗户,或是新建一座房屋,或是修复旧的房屋,只要他的房屋与邻居房屋保持12步的距离即为合法。实际上在康斯坦丁皇帝在位期间,有关建筑物之间距离的规定已经开始扩展至水渠与树之间,以便使得水渠不会受到到处伸展的树根的影响。


  

  再次,新施工的限制。何谓新施工?乌尔比安的解释是:“某人通过建造或拆除某一部分的方式,改变了建筑物的原有结构,即被认为是在从事新施工”,[22] 该建筑应当是定着于土地之上的物。[23]在对新施工进行限制时,公共利益在罗马人那里被提升到一个可以令我们现代人相当惊异的高度,当新施工有害于公共利益时,新施工行为即被限制甚至遭到禁止,该禁止“或是为了我们的权利,或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是为了维护公众的权利”[24]。尤其当某个新施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每个市民都可以发出新施工警告,[25]因为它涉及公众利益。但是,当新施工的实施是为了公共利益时,则新施工行为将被允许,即不得向施工人发出禁止新施工的警告。乌尔比安曾经通过事例对此作出说明:“如果有人想修理或清理水管或下水道,禁止向他发出新施工警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清理水管和下水道涉及公众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利益。”[26]


  

  最后,提供通行的道路。“当一条公共道路被泛滥的河水或其他灾害毁坏时,离该道路最近的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提供通行的道路。”[27]


  

  限制之四:所有权转让的限制


  

  所有权人在对其所有的物拥有支配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对转让的限制。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转让的禁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表现在:


  

  其一,禁止转让未成年人的土地。因为转让未成年人的土地,不仅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造成第三人的利益损害。


  

  其二,禁止转让作为嫁资的土地。这主要出于对婚姻财产的考量。


  

  其三,禁止转让处于争纷中的物。在《十二表法》中已经看到这样的内容:如果占有人将其临时占有的争讼物进行转让,将受到双倍誓金的处罚。[28]不过市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到双倍誓金处罚后,转让行为是否失效。因此,后来的裁判官法赋予了占有人针对提出主张的买受人的一项抗辩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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