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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处分合同到善意取得

  
  本文认为,解决前述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在于尽早对《合同法》第51条进行修订,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改采葛云松教授所倡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变动不生效力”学说。该学说既可解决《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的冲突问题,也可以“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同等程度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可更合理的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正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5〕:

  
  对于本文所设案例,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无权要求乙返还1万元价款,乙丙之间的交易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条件,丙可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且丙取得手表所有权是以有效合同为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如果手表有质量瑕疵,丙还可依有效合同要求乙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6〕。至于甲,可依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法的相关规定向乙主张权利。此外,在丙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情况下(比如丙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手表),若丙已取得手表的占有,即使乙丙买卖合同有效,因乙无权处分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丙未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另外,若善意的丙因乙的原因无法取得手表所有权(比如合同生效后,在乙交付前因甲提出异议,乙未能向丙交付手表),则丙可依有效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如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得到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简洁明了。

  
  《合同法》施行至今已超过11年,《物权法》实施距今也已逾3年,立法机关对《合同法》第51条所产生的问题无动于衷,导致理论上无谓的争议及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困扰,浪费社会资源,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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