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一种流程设计,首先可以避免由检察机关对一个非由自己侦查、因而也对相关证据材料并不熟悉的案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质证,而是由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并作为控诉一方出庭辩论和质证。由于公安机关对自己所侦查案件的细节最为熟悉,对自己所获取的证据掌握的也最为直接,因而,法庭审判的效率和质量都会大大提高。
其次,这样的一种流程设计也有效实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通过审查起诉这一环节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制约。把审查起诉从我们既有的公诉权概念中剥离出来,划入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不仅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公诉权和审查起诉这两种权力在性质上的不同,而且也为将这两种权力分别配置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两个机构做好了理论上的铺垫。
再次,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之时就能预见到,其在审判阶段还将要以控方的身份与辩方进行当庭的辩论与质证,因此,在其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就会倍加小心,以免在日后的庭审中由于侦查上的瑕疵而遭遇辩方的攻击,以至于面临尴尬的局面。在业界,原有的流程曾被形象地描述为: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而法院则是吃饭的。这种流程的弊病在于公安机关由于只做饭而不吃饭,因而在做饭的时候就会不够认真和仔细。一旦公安机关自己做饭自己也要吃一部分,自然在做饭的时候就会认真负责,努力提高自己的烹饪水平,以免自己在法庭上吃上夹生饭或焦锅饭。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显然符合趋利避害的人类天性,因而,在实践中也必然会有助于侦查权的有效规范与必要克制。
而且,由公安机关作为控方行使公诉权,还有利于把很多现存问题化解于无形之中。比如说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一旦由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方出庭指控,那么警察出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更为重要的是,将公诉权赋予公安机关,能有效避免目前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均由检察机关一家行使所导致的、在庭审阶段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大大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
总而言之,把公诉权赋予公安机关,并由检察机关保留审查起诉的权力,从流程的角度讲,不仅有利于庭审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改善;而且,在不影响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权制约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因而,取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并将其赋予公安机关,尽管有悖于世界各国权力配置的通例,但对于解决中国语境下的某些特殊问题,还是不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