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公诉权
吕升运
【全文】
一、一条更为经济和可行的出路
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公诉权这样一个提法,似乎很有些哗众取宠、刻意标新之嫌。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公诉权。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是检察机关的天职。即便在德法等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检察机关尽管还要履行尊重客观事实、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但是刑事追诉仍然是其最为基本的职责。
然而,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的是,对他国经验的照搬适用并不见得能够有效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很多问题和困惑之所以产生,其原因正在于不顾实际的“东施效颦”。尽管我们不是东施,但效颦的效果大致是相同的,不仅常常于事无补,而且很可能贻笑大方。只有切实地了解了中国法律运行实践中的诸多特性,我们才可能从根本上做到量体裁衣,而不至于削足适履。与以上国家不同,中国的确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性实践。
宪法第
129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正是由于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一独特的定位,使得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权在实践当中遭遇了种种质疑和困境。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法律监督的角色要求检察机关要超然于诉讼利益之外,要尽可能地在监督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观,而刑事追诉的角色却要求检察机关尽可能积极、主动地追求案件的胜诉,尤其是在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下更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角色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这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这种角色上的分裂和冲突,一方面在实践当中导致了审判中立的丧失和控辩关系的失衡,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学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的质疑,以至于很多学者认为,未来检察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逐渐谈化,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退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
事实上,要解决检察机关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出路并非只此一条。我以为,较之于取消法律监督权,取消检察机关公诉权或许是一条更为经济和可行的出路。以下我将讨论:为什么要取消的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而不是其法律监督权?如果取消公诉权,那么公诉职能应该由哪个机关来行使比较合适?为什么?取消检察机关公诉权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