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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但显而易见,甲国法院地法能否在乙国得到适用完全依赖于乙国是否采用了“国际私法学说”。换言之,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国际私法为世界各国的接受程度。越多的国家支持国际私法,则某国法院地法在域外适用的可能性便越大。而在现实社会中,尽管数百年来法院地法学说的支持者层出不穷,在实践中也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在一国原来越考虑一国的对外交流、适用法院地法所带来的执行效力问题,尤其是在了解国际私法对与法院地法的真正最大的实际作用之后,任何一个理性法律人,在将满是主要适用法院地法的国际法律体系与广泛接受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律体系进行一番比较之后,便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虽然限制了法院地法在其本国领域内的适用,但扩大了法院地法在其域外的适用,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条件下,各国往来越来越密切与频繁的大背景下,后者才是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的权威性,最大化本国利益的多赢方式。正是如此,笔者认为只要破除“国际私法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这个压根就从来不存在的魔咒,一个国际私法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律体系终将到来,而那时国际私法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作用也将变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的选择

  
  在越来越多的国人和企业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背景之下,我国将面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最密切法律要素也将离开逐渐地转移向他国。彼时,如果,如果大部分国家对国际私法采取的态度是拒绝的话,那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而我国如果不将国际私法坚持到底,最终对我国是弊大于利。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粗浅见解,请各位方家指教。

  
  (一)坚持贯彻“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向我们宣示了一个更加相关、更加趋同的人类社会正向我们快速迈来。而我国也正处于正积极进一步对外开放,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都与世界各地的联系大大加强的大背景之下,于此时要坚持中国特色是非常正确的,但中国特色的前提即是我国的基本与核心价值观应与人类共同的发展潮流相一致——即“国际社会本位”。对此,我国在法律理念上,应摈弃以往对他国文化理念的歧视与偏见,真正做到为真正的公平正义而立法、执法与司法。尤其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要注意合理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不能只看部分的、眼前的利益而丧失了全局的、长远的利益。

  
  (二)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国际私法统一化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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