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乎,各种反对适用“国际私法”的声音也自此绵延不绝,从未停止过。不管是19世纪萨维尼教授提出了“应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还是近些年来兴起的统一国际私法潮流都未能阻止此现象。相反,自国际私法诞生之日起,虽然外国法适用的机会大大增加,可是在实践中,无论哪一国的哪一个时期,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时,法院地法的统治地位仍不可动摇。就“法院地法学说”而言,美国应该称得上是法院地法学说支持者最为普遍且广泛的国家之一了。仅在当代,着名的支持法院地法的法律学说便有库克的“本地法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优先说”等等学说支持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限制国际私法的适用。而在立法上,世界各国立法也都普遍贯彻了“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并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等各种各样的措施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如此说来,法院地法地的确确是在与国际私法面对面的交锋。而数百年来各国如此众多的学者支持“法院地法”学说的根本原因便是:他们认为国际私法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司法权力的完整及其权威,最大化本国的利益,实现本国的公平正义,理所应当地要限制国际私法的适用。
问题是,国际私法与法院地法真的是水火不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国际私法真的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了吗?
二、国际私法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
自法律诞生之日起,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某国的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便仅限于一国领域之内。当某个国际民商事关系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时,本国法院当然会毫不犹豫地接过来,并想尽一切办法维护本国的司法权的权威性,最大化本国的利益,而他们所能想到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便是直接适用其本国法——即法院地法。因为一旦采用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法院地法便极有可能丧失了对该案件的适用。从这一点来看,国际私法毋庸置疑地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但是这个限制是针对法律的域内效力而言的。正如前述所说,一国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内,但是国际私法诞生后,一国法律在域外被外国法院的适用这扇蕴含无限可能性的窗户便打开了。
比如说甲、乙两国公民之间发生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纠纷,甲国法院受理了,那么甲国的国内法便是法院地法,但该纠纷如并不是甲国法院受理,相反是由乙国法院受理,则甲国的法院地法便成了外国法。此时,如乙国法院采用“国际私法学说”,则乙国法院便通过其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甲国法,则甲国的法院地法借由国际私法的帮助实现了在乙国领域的适用。换言之,国际私法为法院地法打开了一扇通向域外适用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