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唐伟文
【摘要】自国际私法诞生已降,各国学者,无论是支持国际私法的还是赞成法院地法的都认为国际私法就是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这已经成为学者们如同地球绕太阳转的毋庸置疑的真理。但笔者却认为国际私法不但没有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反而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并且,国际私法越是被各国广泛适用,法院地法的适用也会相应的扩大。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院地法
【全文】
国际私法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这数百年来都是为各国学者们广泛接受的毋庸置疑的真理。诚然,国际私法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某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对其本国法的适用,乍一看,国际私法就是法院地法的死对头(在此排除由本国法院适用冲突规范再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国际私法其本质似乎就是从法院地法的法律适用中割下一块肉送给他国法律。也正因为如此,自“法则区别说”的诞生之日起,支持“法院地法学说”与赞成“国际私法学说”两派之间的争论便从未中断。那么,难道国际私法就注定要与法院地法一争高下,其与法院地法注定就是硬币的两面吗?笔者以为不然。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未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反而还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为便于以下进行讨论,笔者将法院地法限定为国内法中除冲突规范的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国际私法则当然为以冲突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外国法则为依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外国民商事法律规范。
一、国际私法与法院地法之争
13世纪前后的意大利,文艺复兴尚在孕育之中,各独立城邦之间贸易往来频繁,不同城邦之间的公民之中大量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随之而来。为了使解决这类纠纷的结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各城邦之间的法学家便积极投入到寻求解决方案的活动中去。在这之中,波伦亚、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其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两大类,并且进一步区分了“混合法”,而最为重要的便是他提出了许多重要且延续至今的冲突规则,例如“关于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以及“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等。从此,解决不同国家法律适用冲突的国际私法诞生了。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时,不能再单纯地一味适用其本国之法律——即法院地法,而应该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进而选择外国法加以适用。这么看来,国际私法的诞生,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法院地法由毫无疑义的唯一适用法律变为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可选择适用法律的一种系属公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