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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法律如何对待动物


段凡


【摘要】中国民法典对动物地位的态度及立法对策,应该论述“动物不是物”的立法价值以及借鉴“非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的意义。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无论是从社会妥当性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都应将生态道德和伦理作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并在立法对策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动物;主体;民法典
【全文】
  

  引言


  

  受世人关注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不仅是法学家的事情,更是关系到市民社会的重构与私法理念和精神的选择问题。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市民社会?抑或市民社会是否单纯是法学家或者社会学家眼里的“市民”的社会?“市民”的内涵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问题!市民说到底就是“人”,但是这个人并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的历史已近数千年,从罗马法意义上的“人”到现代民法意义上的“人”,“人”内涵与意义已经贯穿了整个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大变迁。放眼现代,生物意义上的人已经不由置疑地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律主体”。而立足到现今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必须观察和考量当今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最新立法成果以及社会自然发展变迁的全貌。同时,一部二十一世纪伟大的中国民法典也需要吸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同样也是“市民社会”构建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这些核心价值观念支撑,很难想象所谓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法”能匹配“二十一世纪伟大的中国民法典”的“光荣称号”。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完全是“体系”与“结构”争论,制度上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理念为依托的,而理念的重树则是完全建立在自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之上的。私法的精神与制度的选择--大陆私法历史发展的源流及出路也不无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人文主义”抑或“物文主义”之争,虽然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理念之上的,但两种主义都无法超越以“我”为中心的法理构建。这个“我”就是人类。人类发明了工具,却越来越被工具所控制,人倒是成为了工具。人类征服了自然,却无法摆脱自然的报复,谁也无法说清人类是大地的主人?还是人类是自然之子?在这样一种令人沉重的语境中,我们不得不对现有的法理念进行反思与重构。而在这样一项工作中,私法(民法)的开山回应显得尤为必要。已经有人在进行思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应该是我们应该思索的永恒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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