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法方面之完善
1.通过对《城市规划法》的完善,客观上给相邻关系设置以良好的前提。城市规划 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决定意义,同时一个合理的城市规划又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排除了不必要的相邻纠纷。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实施后的十多年来,其发挥作用的余地实在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在于该法的规定完全是笼统的套话,根本没有操作的可行性。而日本则不同,它的城市规划法相当发达。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此后随着工业的高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土地区划制度已将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这种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日本城市规划法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作出细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减少那些因规划的不合理而导致的相邻纠纷,另大家能够合法、合理、愉快地相邻。
2.空间立体相邻关系在土地高度利用化的今天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时又因民法在“相邻关系”专节中对某些细节方面仍不足以作合理必要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进行相应完善,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台湾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了被称为“住宅宪法”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系为加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生活品质,并促进公共安全、公共安宁与公共安居。 其中第16条规定了住户相邻关系:“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律灵活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此规定对我们来说不乏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