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指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客观效果上起到保护邻人环境权益的公法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环保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中(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以保护邻人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公法规范。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追求布局在视觉上的美感,防止因不合理规划、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环保相邻纠纷。尽管上述这些公法规范主要调整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但依据这些公法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行政机关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过渡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者在制定这些公法规范时,除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外,也必须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在环保相邻关系层面主要表现为对第三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从保护方式上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撤销许可之诉,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领域。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第三人环境利益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三项,具体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因此,虽然行政机关颁发的某项行政许可只和行政相对人有关,但行政相对人依某项许可而为的行为,有可能在客观上危害了相邻第三方的环境利益。举个例子,经某某规划委批准,A单研究所在某居民小区附近建造了一个动物试验室,因该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经常将实验动物的尸体、粪便及饲料等实验废物装在普通编织袋中当作一般垃圾进行抛弃,堆放在生活垃圾池中,侵犯了该小区人民的环境利益,此时,小区居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第二类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对违反行政法规并侵害自己相邻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此种保护方式主要发生在营业、建筑、施工等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因此,当侵权者的行为违反了相邻的公法规范而侵害了邻人的环境利益时,邻人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纠偏。德国《联邦宫害防治法》第25条对主管机关的干预义务规定的较为直接:“(无需许可的)营业设施,其经营者如未履行第24条第1条规定所发布的命令(防治环境破坏之命令),主管机关得命令其实现命令之日前,禁止营业设施营运之一部或全部。营运设施引起的致害的环境影响,危害国民之生命、健康或重要物资,而公众或邻人依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保护者,主管机关应全部或部分禁止其营业设施之设立或营运。” 第三类保护方式是直接参与,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因此,对于专项的规划,公众如果认为它在建成后有可能对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时,可以直接参与对于规划的各种论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以维护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