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主要指法律为调和相邻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矛盾,而就相邻各方之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此定义,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有顾及其他相邻各方环境利益的义务,其他相邻各方也有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要求滥用权利一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民法中对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此基础上为保护相邻环境利益应当完善的私法规范。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① 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② 相邻通行关系;③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④ 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⑤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其中的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以及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可以被细化为环保相邻关系。
不难看出,传统私法中的相邻关系存在以下几个特点:① 以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相互毗邻为前提;② 以保障土地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利益为主要目的;③范围上主要调整以土地为媒介的平面相邻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每个人都努力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同时也被要求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顾及到邻人的环境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环境本身的特点所致。我们都知道,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各种环境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改变都可能引起其它部分的改变以及环境整体功能的变化。此外,由于现在人口急剧膨胀,工业迅猛发展,使得工厂林立、住宅拥挤,客观上增进了人们之间行为交互影响的程度。因此,为了较好地协调上述冲突,一方面要求每个人必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同时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以保障公民相邻环境利益的实现。在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框架下,这个问题主要由相邻关系加以规制。然而,仅从传统相邻关系的规定看,它无法充分保障相邻方的环境利益。因此,进一步规定环保相邻关系十分有必要。
在私法领域,与传统的相邻关系比,环保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 环保相邻关系的“媒介”已由土地扩展为土地与建筑物并存,这是20世纪以来土地高度立体化利用的结果,相应的,除了原有平面相邻关系外,空间立体相邻关系也自然而然地纳入环保相邻关系的范畴;② 环保相邻关系的确立使“相邻”的范围更加扩大了。由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使得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的直接毗邻为基础但又不限于直接毗邻,因此这就包括不动产地理位置的相互邻接以及不动产权利行使所涉及的范围相互邻近两个方面;③ 环保相邻关系体现了多种价值的综合性。包括最有效的利用不动产的经济价值,这一点与传统相邻关系是一致的;健康价值,比如通过对环保相邻关系的调整,使得公民在能够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美学价值,主要指人精神层面的享受,比如优美景观眺望权;生态价值,这是一种隐性价值,即通过环保相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最终达到对整个生态环境有益的效果;④ 环保相邻关系包含的内容较传统相邻关系更为广泛。由于一些化学物品致害机理具有复杂性、反复性、可转化性等特点,使得环保相邻关系除了一次防污防险关系外,还有可能包括二次防污防险关系;⑤ 环保相邻关系较传统相邻关系比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这主要是环境因子本身的特点所致,比如:空气的流动、河水的流淌、风向的改变、气压温度的变化等。当然,单靠绿化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不可能真正完成相邻关系的绿色使命,必须有公法中的相邻关系相扶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