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
曹文婷
【摘要】相邻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法的角度,对传统相邻关系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私法与公法二元结构下的环保相邻关系体系。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典;相邻关系;环境利益;环保相邻关系
【全文】
民法典的制定无疑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盛事,其中,各种学术派别、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激烈的学术交锋中,因碰撞产生的火花可能更能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指明前进的道路。目前,大家争论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生态化。赞成者将民法典冠名为“绿色民法典”,认为“它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应有的态度”。 反对者认为,民法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功能和使命,环境问题应由环境法来解决,不应在民法典中涉及过多的环境法问题。我认为,绿色民法典(或者说民法典的生态化)这种说法的提出决非偶然,它带有鲜明的历史印迹和时代特征。
从目前资源需求情况来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和资源总需求将迅速扩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质量则每况愈下,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更好的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工具,则是用来保障国家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现。另外,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必须树立绿色文明的理念,应对已经到来的生态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何绿化民法典呢?我认为,途径之一就是可以适度绿化现有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其中,相邻关系制度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环境法存在着某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绿化相邻关系将是民法典生态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定义为私法方面的相邻关系。除此之外,公法方面的相邻关系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将主要从环境保护的视角入手,从私法与公法的二元结构上分析和论述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制度。
一、相邻关系及环保相邻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相邻关系,一般指民法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简言之,乃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应用,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该制度设立的主旨在于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也限制权利的行使,从而最低限度地协调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朝着越来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规定相邻关系并逐步形成了环保相邻关系,即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 其典型代表是德国以“不可称量物侵害”为中心的相邻关系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的救济制度,英美法系的“妨扰”制度等。环保相邻关系这个概念的提出非常有必要,笔者同意吕忠梅教授对它的定义,即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利用者与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另外,环保相邻关系之所以产生,还在于当今人口的密集性、工业的迅猛发展性以及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可以把环保相邻关系看成是相邻关系的一种,它主要侧重于对邻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其客体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众所周知,利益从质上可以划分为私益和公益,而在环境法领域强调的环境利益中,这二者通常具有同构性。因此,此处的环境利益既包括环境私益,即满足个体在优美舒适环境中生活的一种需要,同时又包括环境公益,即通过保护环境私益而产生的一种反射性利益。另外,从体系上看,环保相邻关系应当既包含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又包含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两类环保相邻关系分别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