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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能安全立法体系的建设

  

  (四)核能是否安全--清洁能源还是污染性能源?综合上述对核能的评价可以看出,核能一方面作为清洁能源被发展中国家大量开发、利用,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核能却顾虑重重,这种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让人们置疑--核能究竟是清洁能源抑或是致命的污染能源?自1942年美国建成世界第一座人工核反应堆开始,作为不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清洁能源,核能被广泛的利用。核能作为一种利用核裂变产生大量热量的能源,其向热能的转化过程是在封闭的容器内完成的,整个转化过程无烟气、无漂尘。正是由于如此,核能一度被赐予“清洁能源”的称号。然而在核能发展了半个世纪之后,似乎是一夜之间核能的清洁性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甚至一度出现大量发达国家禁核的申明。对于核能的清洁性的置疑,源于核事故的出现。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泄事件作为核能安全的导火线,让人们意识到核能利用潜在的危险性和污染性,也正是从此开始,核能的清洁特性开始被忽视,核能不安全、污染严重等一系列核能威胁论成了主流。笔者认为,首先,核能具有清洁能源的特征是勿须置疑的,这是由核能天生的特点所决定的。核能之所以在很长时间跻身于新能源之列,被广泛的开发利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相较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而言,在转化为热能的过程中不是采用传统的燃烧方式释放热量,而是由核反应完成,这种反应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重核的裂变,即一个重原子核(如铀)分裂两个或多个中等原子量的原子核,从而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另一种是轻核的聚变,即两个轻原子核(如氢)聚合成一个较重的核,从而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在整个反应过程中,并没有任何污染物向外界环境排放,而不像燃烧产生热量伴生大量的废气。因此从热能的转化过程来看,核能对环境没有产生任何负担,是当之无愧的清洁能源。其次,对核能的清洁性的怀疑事实上是针对核辐射而言的。自核武器诞生之日起,世界对核能就陷入了无力的恐慌之中,核能的巨大杀伤力使人们置疑自身的控制能力,这种阴影在核能民用过程中仍然挥之不去。的确,无论是核利用过程中的核辐射,还是后期的废料处理,核能利用留给人们的第一印象就是核辐射带来的灾难。但是任何能源利用都存在风险和问题,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对待核能存在的问题,盲目乐观固然不可取,因噎废食又何尝聪明?应该要做的是预防风险、发展技术,从全面的角度认识核能的清洁特性,同时也决不回避其潜在的危险,在这里不妨引用一句谚语--智者从别人的经验中取得教训,愚者用自己的鲜血去重蹈别人的覆辙,我们要做的正是如此。


  

  三、国际核能安全立法状况


  

  (一)美国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核能经历了一个不受约束的扩张阶段。但是,随后公众的支持和经济利益转向了反对核能技术。从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公用事业公司再没有订购新的核电站。美国核能管制体系在决定核能命运的选择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没有预计到的重要角色。美国核能工业管制体系演变历程分四个阶段:


  

  (1)1946-1956:管制体系初步建立;


  

  (2)1956-1962:Price-Anderson法案的通过及管制体系的调整;


  

  (3)1962-1979:AEC的后期及NRC时代的到来;


  

  (4)1979- :三里岛事故及美国核能工业的衰落。在第一阶段,美国国会建立了AEC,作为一个严格保密的组织,负责监视核武器工程的裂变材料的生产,并指导具有军民两用性的核能反应堆的研发工作。建立AEC的1946法案并未允许核能的私有化或商业化,也没有把核能的安全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的考虑对象。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法案,结束了政府对核能技术的垄断,法案也指示AEC促进私有商用核能工业的发展,并将此作为一个紧迫的国家目标。法案也指示AEC准备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免遭放射危害实施管制。在第二阶段,AEC的促进核能与保护公众安全的职能之间发生了冲突,产生了巨大的政策争论。这个问题在审批PRDC公司的建造许可时达到了顶点,这个提出申请的快中子反应堆核电站建在伊利湖畔,距离两个大城市不到30英里。尽管政府其他部门提出了非常强烈的反对意见,AEC仍然支持发放建造许可。反对者声称,快中子反应堆技术非常不成熟,建造在离人口中心如此之近的地方风险极大。由于此次事件的触动,1957年,国会通过了Price-Anderson法案,法案规定AEC对核电站建造申请的审核必须公开,AEC在审核每个反应堆的申请时都必须召开听证会。在第三阶段,随着核能工业的迅速发展,管制部门的压力急剧增大。同时由于核电站功率增大导致的审核难度增大等原因,造成了管制部门审核效率的降低。AEC成立了以William Mitchell为负责人的管制事务复查小组(Regulatory Review Panel)以研究核发许可证程序。要求分离管制与发展职能的压力越来越大,随后AEC成立了核安全与审核董事会上诉小组(The Atomic Safety and Licensing Board Appeal Panel),希望以此保障管制职能的独立性,但这种体系内的微调并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将AEC分为NRC和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NRC将不参与任何与促进职能相关的事务。在第四阶段,随着三里岛事件的发生,美国公众反核情绪高涨,美国核能工业陷入停滞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核能工业管制体系的演变过程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及其功能的变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对核能工业的管制程序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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