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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上)

  
  心理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心理学家、哲学家冯特(Wilhelm Wundt,1832—1920)。他的主要着作有:《生理、心理学原理》、《伦理学—事实与习惯生活规律的研究》、《哲学体系》、《法律哲学概要》等。冯特把心理学体系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实验心理学和民族心理学。他运用实验的方法研究心理现象,对感觉、知觉、情绪等进行广泛的研究。他提出的民族心理学的见解,认为系统发展的实验心理学要靠“文化科学”的研究来补充。他在《法律哲学概要》一书中,着重于团体意志的探讨,认为法律的历程,就是民族心理的历程。

  
  20世纪心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当推波兰法学家彼得拉日茨基(Lew Fosifowicy P etrazychi,1867—1931年)。他曾任俄国彼得堡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十月革命后,长期担任华沙大学法学教授。主要着作有《法哲学论文集》(1900年)、《法律和道德研究导论》(1905年)、《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1907年)等。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认为法律是一种心理现实,是人的精神活动的过程。

  
  心理法学派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主要表现在:

  
  1、法的本质是人的心理现象

  
  心理法学派认为社会是人类心理的产物,法律实质上是一种人的精神活动。塔尔德宣称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创新(发明)、模仿、冲突和适应的循环过程。人类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发明者,他们在每一百个人中虽然只有一个人,但他的发明却是一切进步的源泉;另一种是模仿者,他们在每100个人中,虽然大约有99人,但只不过是重复发明者们的行为。模仿因程度和种类不同,以及因新旧文化的差别而会发生冲突,但最后必须达到适应,而适应本身又变成发明。因此模仿者是被统治者,他们的心理特点是服从,国家权力和法律就是在模仿者服从心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彼得拉日茨基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他强调法院的判决是以法官的本能、潜在的意识感受以及心灵深处的主见为根据的。

  
  2、法律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心理法学派因主张法律是一种人的心理现象,因此把一切法律上的命令、禁令和许可等都作为心理体验的结果。比如说,债务人履行债务,是由于他感到自己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的要求是正当的这一种信念。再比如说,资产阶级专政是劳动人民“渴望受支配”的心理和“服从”心理所要求的。

  
  3、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心理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法律与道德又有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有命令性,即道德仅涉及义务;法律则是两方面的,具有命令和归属两种性质,法律涉及权利和义务。彼得拉日茨基还把法律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两种,也可称做官方法和非官方法。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法院判例等,它们是影响人们独特心理过程的规范性事实;直觉法则是不依规范性事实为转移的法。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例如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人们赌输后有偿付的义务,但是一个有自尊心的人,根据直觉法承认有这种义务。实在法为多数社会成员提供统一的行为格式;直觉法的内容则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有不同集团、不同阶级的直觉法,也有个人的直觉法。结论是:法是各种不同的人,由于心理感受而对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反映。

  
  五、行为主义法学非理性主义倾向

  
  行为主义法学,亦称“行为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一些法学家移植行为主义而兴起的一股法学思潮,并逐步形成一个法学流派。同存在主义法学一样,它也没有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学派。但是,行为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的冲击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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