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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上)

  
  2、以法的存在作为法学的出发点

  
  这一思想同存在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是一致的。我们知道,任何研究的出发点都是对象的本体论。对存在主义哲学来说,也不例外。但存在主义者所谓的从本体论出发指的是从对存在的分析出发。他们认为存在是经验的统一性的纽带,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存在作出正确的解释。把这一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存在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学应当以法的存在为出发点,而不应象其他法学派那样以抽象的概念为出发点。

  
  何为法的存在呢?法的存在就是那生动的、不断出现而每次出现又不重复的法律事实――各个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案件。存在主义法学之所以要把具体的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因为他们认为:第一,法的本质存在于法律事实之中,即存在于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而非存在于抽象的定义和法律条文之中。第二,法律事实是真正的法源。第三,法的效力深藏于法律事实之中。法的效力所依据的中心并未真正转移,而仍深藏在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具体的事实的检验,证明它被实际认可和遵守,才能说得上有法的效力。在这一点,存在主义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是一致的。

  
  从这些认识出发,存在主义法学家注重研究实际的法,而不是书本上的法;注重研究具体的法律冲突及其审理程序,而不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注重研究法是怎样影响人的生存,而不是法自身如何。

  
  3、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

  
  包括存在主义法学家在内的所有存在主义者,都十分强调自由,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人的自由如果受到了限制,人就不成其为人了,而不过是同石头一样的物品。因而他们主张自由应当是法的至上原则和最大的价值。

  
  存在主义者强调自由是人的本质,反映了生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人们对异化现象的不满和反抗。所谓“异化”,是指主体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分裂出其对立面,变成与主体本身相异的、外在的、对立的力量。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是一种多重异化,人们普遍感到被抛进一个受到各种异已的力量支配和奴役的世界中,遭受着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种种压抑,好像完全失去了人性和自主性。这使人们必然产生反机器控制、反权力压迫、反意识形态霸权,要求过有丰富感情的自然生活,要求精神自由、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

  
  存在主义者所说的自由主要是个人自由。雅斯贝尔斯解释说,我们所谓个人自由,是指独立思考,根据自己的见解行动,从而保持自己在本质之连续性中生活。存在主义者把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视为最重要的自由,这与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传统是一致的,也反映了当今西方社会相当多数人尤其是知识分子的精神状态。当然,存在主义者所说的自由不限于思想自由,还包括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自由。例如,默霍菲尔说:我们存在主义者所说的“自我存在”意味着自由(自治),即我们可以绝对自由地规划我们的未来――自由地选择我们自己的命运,选择遥远的不能确定的和不可预测的目的,可以自由地发展我们的人性,自由地使用我们的财产,自由地签定契约和进行交换。西奇斯说:社会和国家必须承认个人的自治权,永远不能把个人仅仅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来对待。同时,社会的成员优越于社会,因为他是人,而社会永远不能是人。法要保障人身自由和最低限度的舒适,要保证发展自己个性的自由和其他自由。鉴于存在主义法学强调自由并把它奉为法的至上原则。美国着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就内容来说,柯英等人的法理学是对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古典哲学(稍加修饰)的重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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