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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上)

  
  1、否认传统的法律概念

  
  现实主义法学派对以前的法律学说都采取否定和怀疑的态度,他们认为,法律并不是规定应该是怎样的行为规则,法律只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物的符号。同时对判例规则在判决中的重要性他们也表示怀疑。卢埃林认为,徒法,单纯的语言形式是无用的,法律官员就争议所做的事就是法律本身,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对官员将做什么,或者我们如何使他们做一点什么的一个指南。弗兰克也认为:就具体情况论,所谓法律或者实际的法律,就是对这一情况下的一个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的判决的预测。

  
  现实主义法学派反对传统的法律观念,即把法律作为确定的规则体系,而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则是严格按照逻辑推理进行。他们的这种信念已发展到神化的地步,竟然相信每一个法律问题,只能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这派代表人物发现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与法院判决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目睹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时的随意性,于是强调从“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行动中的法律”的研究,也就是说探讨法律官员和行政官员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运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

  
  2、反对法的确定性

  
  现实主义法学派除否认传统的法律之外,还进一步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弗兰克认为,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情况的流行观点,是建立在一种错误概念的基础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糊的和有变化的。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只能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在弗兰克看来,法律之所以不确定,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由于人类生活本身的复杂性。法律所处理的对象是人类生活和人类关系,它们是变化莫测的和最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也不可能是确定不变的。其次,是由于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一个即便是比较静止的社会里,也不可能用一套包罗万象和永恒不移的规则来加以处理。在当前“现代社会”里,新的生产工具和生活方式,新的社会习惯、目标和理想,必然要求一种富有弹性的法律制度来适应。最后,他还认为在自然科学界方面尚且存在着“测不准原则”显示或然性的必要,那么,在社会科学方面,对于应付人类最复杂关系的法律来说,怎样能够要求它具有一成不变的确定性呢?这种想法只不过是一种“神话”。

  
  现实主义法学派竭力反对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除弗兰克所指出的以上一些原因外,还用精神分析的方法来加以说明。他们声称法的确定性的“神话”的起源是多方面的,例如宗教、美学上的刺激等,主要则是由于一般人还没有摆脱儿童时代依赖父亲的心理状态。因为在儿童的心目中,他们的欲望是安宁和舒适,非现实主义地要求有一个稳定的世界,而这种欲望是通过他们认为只有万能的父亲可以使其满足的,结果一个人成年之后,却还保留着儿童时代的欲望,在发现现实生活使人感觉困惑不安的时候,就希望很快“重新找到父亲”,也就是找到一个父亲的代用品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在这种想法中,法律正好起了作用,因为法律在形式上很像一个法官般的父亲,这样,人们就要求法律有权威性、肯定性和论断性。

  
  现代文明需要有一种不受父亲管束的精神,法律为了适应现代文明的需要,就一定要排除对父亲万能的恐惧和崇拜,一定要成为实用主义的。这种用心理学、生物学描绘出来的神话一般的论述,在我们稍具头脑的人感到是可笑的,可是却使不少人为之倾倒,包括法学家们、法学理论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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