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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上)

  
  (4)在法价值论的意义上,非理性表现为一种否定法价值的倾向。即认为法律并没有一个真正的理性目的,法律也没有理性意义。在理性主义法学看来,理性的个人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理性实质上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人有各种各样的理性目的,如追求自由的理性、平等的理性、幸福的理性,法律就有了自由、平等、幸福的价值。而在非理性主义法学看来,例如,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的主体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这种主体不是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一句话,理性的个人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着法律的主体,也就没有理性的法律主体,更没有理性的法律。因此,法律的诸种理性价值,类似于平等、自由、博爱等就是不存在的,虚幻的。

  
  (5)在法律行为方式的意义上,非理性也表示人的法律行为受不可预知的力量的支配,理智的自我是难以约束和控制人的法律行为的。在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上,许多审判行为都是非理性的。例如,人类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的神判(由神来判定某个人是否有罪)、水判(将人丢到河里,看其是否下沉,以此决定其是否有罪)、火判(将人丢到油锅中)以及决斗(以其胜负决定有罪或无罪)等审判方式。这些审判方式既非明智的,它是由某种不可预知的力量来支配审判结果,也不是人道的,它是以一种残酷的、非人性的方法来处理法律事务。由于这种审判行为像神渝一样并不遵循既定的一般性规则,因而是难以预测的,它是一种非理性的审判行为。

  
  二、现实主义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

  
  现实主义法学派或称实在主义法学派,以反对传统法学,主张要以现实主义立场而得名,它是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在国外法学着作中被称为是美国“土生土长”的法学。它在美国法学界中与以庞德为首的社会法学派一起,长期占据着支配地位。

  
  现实主义法学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从社会背景来看,现实主义法学派是美国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当时由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总危机的爆发,美国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空前尖锐,迫使美国资产阶级必须改变某些传统的统治方式。现实主义法学派所提出的主张,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出现了一系列“革新”的因素,要求有一种“变革”的精神,而法律必须适应这种“时代精神”,正是为美国统治阶级改变某些传统的统治方式服务的。从其思想基础看,现实主义法学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弗洛伊德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作为他们的思想基础的。从“有用即是真理”这一信条出发,现实主义法学派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坚持按照法律的实际效果去评价法律。该派的代表人物对当时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传统法学思想进行攻击,鼓吹对现行法律抱现实主义态度,对过去一系列法律观念表示怀疑;同时,他们用弗洛伊德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法律的方法和法律手段看作是社会的魔力,研究法律,精神分析学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严格地说,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只是关于法律思想和法律运动中的一个运动,它没有统一的学说。这学派人数众多,观点庞杂,研究方法也不尽相同,他们之所以成为一个学派,是因为他们有同样的思想基础和一些共同的特点。在这学派的内部又分为两派:一派以弗兰克为代表的“事实怀疑论”,对初审法院能准确确定事实表示怀疑;一派以卢埃林为代表的“规则怀疑论”,对书面上的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进行判决表示怀疑。

  
  现实主义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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